苏教财〔2017〕13号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属高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及《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落地生根,增强科研人员改革“成就感”“获得感”,现就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各高校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深入学习中央及省有关科研资金管理方面的政策文件,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切实增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政策,坚持“放管服”结合,扩大高校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促进形成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科研经费管理和运行机制,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各高校要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加快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创新服务方式,确保下放的管理权限“接得住、管得好”。
二、细化政策措施,狠抓政策执行
(一)加快完善校内制度。各高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项目预算调整、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设立、内部信息公开公示等内部管理办法。高校制定有关制度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并在校内以适当的方式公开。各项制度应当做到权责明确、流程清晰、操作性强、务实管用,并作为预算编制、评估评审、经费管理、审计检查、财务验收等方面的依据。高校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委托方对经费使用未明确要求或合同未约定的,可由项目单位自主支配。
(二)简化预算编制与调整。按照科研经费与研究任务相匹配原则,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财政科研项目预算。建立项目支出负面清单制,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各类项目及科研专项经费支出分类明细应与支出经济科目原则上应保持一致。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编制科目,在项目及科研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由高校据实核准,验收(结题)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三)明确间接费用管理权限。间接费用是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主要包括学校为科研项目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各高校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间接费用分配原则和流程,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妥善处理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竞争性科研研发类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且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纳入高校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高校绩效工资总额基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中间接费用提取比例按《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17号)有关规定执行。各高校在安排绩效支出时,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规定,且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四)完善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等管理。各高校可根据项目及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建立健全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咨询费)管理办法,严格界定行政事务与教学科研事项,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以及咨询等劳务费开支标准。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不纳入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完善劳务费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的管理要求,规范对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的资格认定、审批或备案、公开公示程序,明确管理责任,细化岗位设立、工作协议、劳务费标准和发放办法等日常管理规定。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并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五)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对高校科研人员(含学校及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各高校要研究制定相应的加强和改进科研人员出国(境)管理办法,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六)改进和完善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高校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其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各高校要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等的报销问题。
(七)扩大高校资产管理权限。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进一步下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权限。各高校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并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高校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各高校对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收益留归学校使用。进一步扩大科研基本建设项目自主权。在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校园总体规划前提下,对高校利用自有土地和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高校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八)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对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的按规定收回。各高校应当认真落实结余结转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结余资金统筹管理,在内部管理办法中明确具体统筹方式和管理要求,提高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九)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改革。各高校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研究制定适合本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对高校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不再上缴国库,所获收益可按不低于70%及以上的比例,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研发团队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高校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收益分配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计入绩效工资。
(十)稳步推进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各高校应当完善内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内部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程序、方式、范围和期限等,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主管部门将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经费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各高校要以适当方式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经费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要充分运用信息公开的手段,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
三、加强统筹指导,强化监督检查
各高校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高校法人主体责任。高校作为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接得好、管得住;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确保国家和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强化督促检查和指导。各高校应当在官方网站开辟专栏,系统、集中登载中央和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政策文件及解读,及时发布本单位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加大对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科研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同时,加强对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持续跟踪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进展,建立中央和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机制、通报机制。有关通报和督查结果将纳入省属高校绩效考核范围,与省属高校预算安排、绩效拨款等挂钩。
各高校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综合考虑本校实际,大力推进改革进程,抓紧制定完善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细则,向院系放权,向研发团队和领军人物放权,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教育厅原《江苏省省属院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教规〔2013〕4号)仍然有效,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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